湖州南太湖精英

湖州“南太湖精英计划”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加速集聚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项目,加快助推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精彩湖州篇章,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南太湖精英计划”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3年,计划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项目200个左右,其中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80个、海外创业人才项目40个、创新领军人才项目30个、海外创新青年人才项目50个

 

二、申报领域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物流装备、半导体及光电、工程机械、合金特材、生物医药、地理信息、数控机床等八大新兴产业链领域。

 

三、申报类别和条件   

申报分领军型创业团队、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海外创新青年人才四个类别。

 

(一)领军型创业团队 

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落户湖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团队。

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团队负责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生物医药类项目来湖时间放宽至5年内)来湖州创业。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团队负责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此前应在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知名企业中高级管理职位的经营管理人员。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创业项目成长潜力较大,目标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无影响项目开展的知识产权、经济等纠纷,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短时间内就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4.创业团队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已注册成立企业,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生物医药类项目来湖时间放宽至5年内),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入选落地后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其中团队负责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

 

(二)海外创业领军人才 

海外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带技术、项目、资金到湖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能引领和带动我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申报条件为:

1.应在海外取得学位,回国时间不超过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海外学习(工作)经历不少于6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

3.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4.申报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入选落地后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其中创业领军人才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未注册企业的申报人入选签约后,原则上6个月内须按上述要求在我市注册企业。

 

(三)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校院所从市外新引进的,有较大技术创新业绩,致力于创新突破或成果转化,能够促进我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为: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拥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

2.近1年内(2022年1月1日之后)来湖州全职工作且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月以上(除湖州市以外地方无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用人单位。

3.人才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凭证为准),配套支持设施完善,能给予人才充足的薪酬待遇、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并提供人才创新所需的各类要素。

4. 人才聘用年薪不得低于5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下同)。人才离职或实际发放年薪不足50万元的,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5. 高校院所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应为海外高层次人才。

6. 深入实施“南太湖学者计划”,鼓励支持在湖高校院所及企业以“双聘”的方式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四)海外创新青年人才 

海外创新青年人才是指从海外回国全职来湖州创新,所持技术、项目能够促进我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青年高层次领军人才。

申报条件为: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2.博士毕业于近三年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主要指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下同)前200位的海外高校。

3. 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职或科研职位(不包括博士后研究岗位,下同),或入选国家海外博士后专项,具备较高创新能力,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4.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2022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用人单位。

5.人才聘用年薪不得低于30万元。人才离职或实际发放年薪不足30万元的,自动放弃入选资格。对特别优秀、紧缺急需的人才项目,申报对象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1项。申报对象累计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政策扶持  

(一)给予领军型创业团队、海外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其中A+类1000万元、A类800万元、B类500万元、C类300万元(资助等级经评审后认定)。

创业启动资金分两期各按50%拨付,项目入选后绩效评估合格的拨付首批资助资金,项目入选运行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当年度销售额达到政府资助总额的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给予举荐项目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海外创业人才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人才基金支持。由市人才集团、市产业集团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尽调结果给予人才基金投资。人才专项资金最高可按人才基金投资总额的50%配比投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人才企业股权不超过20%。人才专项资金配比投入由市人才集团、市产业集团管理,政府不参与经营。

 

(三)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海外创新青年人才所在单位薪酬补助,对A+类、A类、B类、C类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项目,按年薪的70%、70%、60%、50%,分别给予五年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薪酬补助。单位引才薪酬补助在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入选并全职到岗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以及领军人才薪酬实际发放情况按年拨付。“南太湖学者”直接纳入“南太湖精英计划”,按“南太湖学者”实施办法给予薪酬补助。

 

(四)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来湖创新创业并入选省“鲲鹏计划”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2亿元项目资助,并按年薪的70%给予薪酬补助,全职的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

 

(五)优化完善“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办法,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优秀的,可予以晋级奖励;对绩效评估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视情予以退出并追回相应资助资金。对认定为“头雁”人才企业且绩效评估优秀的,根据每年发展绩效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六)入选人才按照《湖州市人才分类目录》最高可享受600万元的安家、购房和租房(生活)补贴。其中,直接认定创新人才需全职到岗后方可享受,工资薪酬认定人才须满足年薪条件。人才引进专项的社会发展人才项目实施中,可对照《湖州市人才分类目录》,制定人才引进目录,给予相应的安家、购房和租房(生活)补贴。未享受过我市购房补贴政策的“南太湖精英计划”引进专项人才,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七)领军型创业团队、海外创业人才注册企业可享受由落户区县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5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对需要用地的人才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

 

(八)入选人才项目分别授予“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称号,并按有关规定可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各项待遇。

 

(九)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各类人才科技计划。对入选国家和省“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项目,分别按照入选当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B类资助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对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B类标准给予资助,若此前已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B类及以上的,则追加100万元资助。对市外全职引进的国家和省“引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要求完成国家或省人才变更备案),分别参照“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B类对应类别标准给予薪酬资助;对市外引进国家和省“引才计划”创业项目的,自创业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按设备技术投资额和研发经费的6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

 

(十)对国家和省“引才计划”创业企业最高给予贷款额1000 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对“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最高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 80%贴息。对人才创业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担保,并给予最高50万元担保费补助。上述扶持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上述资助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实行法人负责制,获资助企业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按规定使用,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接受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检查。未按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中止项目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已拨付的,按规定予以追缴。入选人才退出“南太湖精英计划”的,不再保留相应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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